9月29日,日本外相茂木敏充在记者会上说了一段话。他说, 关于《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1995年联合国大会已经以压倒性多数通过决议,表明该条款已经失去实际效力。“当时,中国自身也投票赞成了这项决议。” 他还说, 2005年联合国首脑会议上,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成员国首脑,就删除“敌国”表述达成共识并通过了成果文件。“因此,我认为,任何国家都没有援引该条款的余地。” 这话,茂木敏充真是说得自以为是。 联大决议不是修宪,日方故意偷换概念行不通 茂木敏充的论据有两个:1995年联大决议和2005年首脑会议成果文件。这两个文件确实存在,也确实提到要删除“敌国条款”。但关键问题在于:它们是什么性质的文件? 北京外国语大学区域与全球治理高等研究院教授王旭在央视新闻的解读中说得很清楚: 1995年的联大决议“仅是建议性质,不具备法律效力”。2005年的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同样只是政治意愿的表达,不是法律条文。 要真正删除“敌国条款”,必须走《联合国宪章》第108条规定的修订程序。这个程序需要两步: 第一,联大三分之二会员国表决通过修正案;第二,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三分之二会员国,各自按照本国宪法程序批准。五个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个不批准,修正案就无法生效。 这个过程启动了吗?没有。完成了吗?更没有。所以打开今天的《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77条、第107条都还在。第53条,战败国要是再走对外扩张的路,区域组织经相关国家请求,可以不经安理会授权就动武;第107条,战胜国不用联合国点头,就能对当年的敌国采取它认为必要的行动;第77条,管的是从敌国割离领土的托管。三条加在一起,等于给战败国套了一个“再犯就动手”的紧箍咒。日本急着摘,摘的其实是这个。 9月8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毛宁就明确指出, 《联合国宪章》里的“敌国条款”作为针对二战战败国的特殊制度安排,至今仍然有效。 茂木敏充把“联大建议删除”等同于“已经删除”,这完全是在偷换概念。联大决议的性质是建议,不是已经形成的法律条文。如果联大决议能直接修改宪章,那联合国安理会的否决权、宪章的修改程序,就都成了摆设。事实上,茂木敏充不可能不知道这个区别,他只是在故意混淆视听,要选择一个对日方单方面有利的说法而已。 中国当年的旧投票记录,不能硬套当下的外交立场 茂木敏充还有一个论据:中国当年也投票赞成了1995年决议。 这个事实是存在的。 但“赞成决议”跟“同意删除”之间,有本质区别。 1995年联大第50/52号决议的措辞是“打算启用《联合国宪章》第108条所述的程序,在今后尽可能早的一届适当会议上对《宪章》作出预期将来生效的修正”。这话有点拗口,“翻译”过来就是: 我们打算将来走程序删除。而不是:我们现在就同意删除。 中国投赞成票,是对“将来考虑删除”这个意向的认可。但认可一个意向,跟认可删除本身是两码事。更何况,中方对于《联合国宪章》敌国条款的立场已经很清晰: 面对日本近些年一系列错误言行,这些条款的历史价值与现实意义反而更加突出,不容删改。 茂木敏充搬出“中国当年也赞成”这个论据,逻辑上是在说:你当年同意了,现在就不能反悔。但国际政治不是个人承诺,国家的立场随着条件和环境变化而调整,是正常的外交行为。1995年的中国和2026年的中国,面对的国际环境和日本的行为,都完全不同,尤其是后者。用三十年前的投票记录来约束今天的立场,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外交常识。 “任何国家不得引用”,这话说给谁听 至于茂木敏充说“任何国家都没有援引该条款的余地”。这话,我认为是特意说给中国和朝鲜听的。 就在三天前,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孙磊在联大答辩权发言中说,“敌国条款”是重要制度安排,“旨在防止法西斯主义和军国主义再度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捍卫战后国际秩序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时至今日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朝鲜代表随后也行使答辩权,说“日本依然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敌对国”。 茂木敏充的回应,很明显就是针对这两国的发言。他说“不得引用”,但问题是,“不得引用”这个判断是由谁来作出的?联大决议没有说“不得引用”,宪章条文也没有说“不得引用”。因此日本自己说“不得引用”,不等于真的不得引用。 更关键的是,茂木敏充说这话的同时,日本正在做什么?孙磊在联大发言中点得很清楚: 高市政府“对日本历史罪行避而不谈,不仅不反思,还想方设法美化洗白”,日本“持续大幅扩充军费,放宽杀伤性武器出口,推进部署中远程导弹,扩充进攻性军事力量,囤积大量敏感核材料,推动修改和平宪法,试图突破‘无核三原则’”。 正是这些现实举动,才让日本急于抛出“不得引用”的说辞。这句话,我认为本质上是日本在给自己设一道防火墙。它想堵住的是这样一种可能性:当日本的行为引发周边国家警惕时,有人会援引“敌国条款”来质疑日本的军事扩张。可见,日本越是急着说“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