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不是法医不能出具法医鉴定,但是天津高法一份由不是法医李宏捷和陈光明给我儿子张复生伪造的天津高法(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法医学鉴定书却长达22年在天津司法界被一路绿灯。 针对鉴定书,我已控告了长达22年,这并不仅仅是因为在该份鉴定书中没有鉴定人的签名和资质介绍,也并不仅仅是因为该鉴定把9颗牙齿折断脱落和张口度小于1.5厘米等重伤伤情认定为轻伤,而是因为经向天津法院网和百度APP查询得知出具该份鉴定的两位鉴定人李宏捷和陈光明根本就不是法医,也从未领取过法医鉴定资格执业证书。 什么是伪证?不是法医却出具法医鉴定,这就是典型的伪证。 既然什么都不懂,为什么还敢伪造法医鉴定?再者说,就算是对法医的专业知识不懂,难道身为法官,你们对国家法律也不懂吗?早在1980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89条(现行的147条)就已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在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可见,他们不是法医却敢伪造鉴定,已经构成“伪造证据罪”! 不仅如此,《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8条第7项也已明确规定:“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宝坻法院和天津一中院本案一、二审的法官却把这份没有签名和资质介绍的伪造鉴定当作定案的根据。且在二十多年后的今天,还在谎称采信无签名和资质介绍的伪造鉴定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究竟是符合哪条法律规定,作出如此答复的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庭必须公开说清楚,否则就应与伪造鉴定者共同承担伪证责任。 由于我的控诉在天津法院已经被“闭环”,所以今向中央政法委上书。 特别